□特派記者 李敬欣朱錕
  核心提示|不久前,市民給鄭州市長寫信,呼籲鄭州市人民政府市長硬起手腕治霾;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人大工作報告中提出,今年要對大氣污染防治立法;12月22日,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昨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
  強化政府在大氣污染治理中的責任,不但已經明確寫入修訂草案,昨日下午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仍成為審議的熱點。
  會上觀點
  別把板子都打到老百姓身上治霾政府應該承擔責任
  昨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修訂草案,加強政府責任,成為諸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一致意見。在46位發表審議意見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有25位提出要加強政府責任,10多位委員和代表提出,要對政府部門和有關政府人員強化法律責任。
  觀點
  別把污染的板子都打到老百姓身上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澤民說,大氣污染防不勝防。水污染,可以買礦泉水來替代,個別食品有毒也可以選擇替代食品。大氣污染,人們沒有選擇,只能深受其害。但是,一說治理霧霾,就是機動車限行,工地停止施工,板子都打到群眾的身上。其實,板子要打到政府身上。
  觀點
  加強對政府沒有盡職的責任追究
  王慶喜委員說,要進一步加強和細化法律責任,特別是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雖然草案中規定了對相關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要按照環保法和公務員法等法律進行處分,但沒有涵蓋所有負有責任的政府部門,建議進一步加強對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沒有盡職的責任追究。
  觀點
  對政府追責的規定要細化明確
  劉振起委員說,還是要嚴格責任。第7章中對違法企事業單位的處罰規定得比較細緻,但對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的處罰,僅在第74條作了原則規定,這與對政府在預防大氣污染中肩負的責任和使命是不相適應的,建議對地方各級政府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處罰問題,進一步細化和明確。
  觀點
  對地方政府設置更有效的法律約束
  陳吉寧委員是清華大學校長,國家環境咨詢委員會委員、環保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副主任、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
  會上,陳吉寧說,法律規定污染治理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但到底對地方各級政府怎麼用法律約束,讓其能夠對污染進行有效治理,在這個草案里,應該說幾乎沒有硬性約束。按照第3、4、11條的規定,如果地方總量不達標,我們唯一的約束就是要求編製規劃,要把規劃公示了,要對幹部進行考核,但是這種約束主要還是依靠行政約束,行政約束緊了,就做一做。如果行政約束不緊,達標的過程、減排的過程就可以拖很長的時間,甚至停滯。所以,建議對於不達標的地區,應當對地方政府設置更有效的法律約束。
  治霾出招
  官員離任不但要經濟審計還要進行環境保護審計
  記者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環資委對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意見建議的彙總材料中看到,有20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都提到加強政府責任,明確各級政府對大氣環境保護的責任和具體職責,建議建立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明確行政首長負責制,強化各級政府的空氣環境質量主體責任,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對不依法嚴肅查處的違法行為、未依法及時處置大氣污染事故的,應啟動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問責程序,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政府主要責任人要引咎辭職。
  環保部還有狠招。昨日,環保部一位官員向記者透露,環保部將實行環境保護責任審計制,就是領導幹部提拔或者調動,除了現在的經濟責任審計外,要對其環境保護進行責任審計,對完不成環境保護指標的,要向組織部門呈交審計報告,作為幹部使用的重要參考。對於發生環境保護重大問題的,紀檢監察部門要依法進行黨政紀追責,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原標題:官員離任還將進行環境保護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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